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三年酒类消费政策的调整及其影响
居民消费品供应是计划经济时期国营商业的中心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营商业体制逐步确立,商业部门(包括先后成立和撤并的商业、供销、城市服务部门及各国营专业公司等)掌握了全国主要消费品的收购、调拨、销售和流通。作为依赖粮食生产的重要消费品,酒被纳入国营商业轨道主要是通过酒类专卖制度实现的。不过,计划经济时期的国营商业体制并非一成不变,特别是在1958年至1963年,中共中央为应对物资紧张、保障商品供应,制定了一系列临时性甚至“非计划性”的商业政策,包括高价供应、票证供应、特需供应、奖售、换购等,酒的供应方式、价格和范围在这一时期皆发生重要变化。(剩余1198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