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的误区与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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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21条明确指出离婚经济补偿应综合考量“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双方影响及给付方负担能力"等因素,试图以更精细化的标准破解司法实践中的补偿认定难题。然而,实践中对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仍存在显著误区:一方面,补偿范围被狭隘地限缩于“家务劳动”,忽视了协助职业发展、情感支持等无形贡献,未能落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婚姻多元化付出的价值认可;另一方面,补偿方式僵化为单一金钱给付,缺乏人力资本补偿、居住权设定等灵活手段,甚至与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制度混同适用,导致裁判尺度不一。(剩余140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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