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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以及提级调查、挂牌督办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原则上,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务院派出调查评估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相关地方政府视情组织实施。(剩余26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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