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有约在先”实则“自始无效”

——从一宗案例看土地出让金返还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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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0月,某地政府与游某签订协议,约定通过公开方式出让某块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70万元,高出部分,政府同意全额返还乙方,作为奖励乙方科研资金。后游某通过竞标方式取得该宗地,但政府未按期履行协议,游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政府履行协议,争议由此产生。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双方在案涉土地挂牌前签订协议,确定交易底价及出让金返还条款,实际上是以不正当方式强化游某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竞买者参与竞买的权利,违反了土地出让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协议书关于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条款具有违法性,是无效条款,不具备履行条件;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判决确认无效。(剩余31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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