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协助碰上行政复议申请

——从一宗案例看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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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的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人民法院对审查意见的追认应视为对原执行裁定的补全,与原执行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审查意见追认部分的执行系司法协助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   情

2018年6月,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 A公司所有的1幢商业房地产(共8层)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B公司时转移,B公司可持该裁定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剩余30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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