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采矿权延续申请,说明理由后可以退件吗
案情
2019年7月,某公司取得某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煤,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5万吨/年,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2020年7月27日,某公司向某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同年9月13日,某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向某公司作出退件通知书,载明某公司申请事项符合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对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延期”的情形,故决定退件。(剩余13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