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买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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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多次下单同一款减肥药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据法院判决,只有消费者的购买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外,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为这一争议话题划定依法裁量的统一规则。(剩余13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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