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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方、李某香故意损毁文物案”(检例第232号),是一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为 “涂写乱画”行为毁损文物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较好的思路,具有较明显的指导意义。
一、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立法尚不充分,《刑事讼诉法》《民事诉讼法》均无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其制度内容主要来自于司法解释。(剩余21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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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232号对涂画文物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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