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用于网络直播打赏的刑事追缴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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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推动了一个全新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其定性问题争议不断,“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出现。当前主流的服务说和赠与说均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为更精准认定打赏性质,需重新解构观众、平台、主播三方关系。将违法所得用于网络直播打赏的刑事追缴,关键在于应当确定网络直播平台为追缴对象,核心在于平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具体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支付合理对价入手,以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进行认定。(剩余69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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