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卖方权利保护的运输法路径选择
——《海商法》实际托运人的制度设计
摘要:中国作为贸易大国,FOB贸易占80%以上的份额,为了保护FOB贸易中卖方的权利,国际立法采取的路径有二:一是在贸易法中规定卖方的中途停运权,二是在运输法中规定卖方的控制权。然而,这两种路径都因为贸易法和运输法规定的割裂或冲突而未能真正奏效。通过分析中途停运权和控制权的优缺点,可以发现FOB卖方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要么受制于合同相对性
而无法顺利地行使中途停运权,要么因不持有可转让单证而不享有货物的控制权。(剩余2554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