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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和仲裁员身份竞合的优势、风险及其应对

摘要:在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程序的多样化组合中,为了在调仲结合灵活、友好和有效等基础优势上进一步提高解纷效率、满足特定文化偏好及确保解纷质量稳定,当事人可能委托同一自然人分别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然而,中立者身份竞合可能破坏调解保密性、贬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质效、破坏仲裁中立性以及违反仲裁辩论原则等,继而对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剩余320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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