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工作时间、变更异地工作,企业被判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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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李慧是繁星公司的员工,工作内容系为公司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后因公司合作项目调整,公司通知李慧工作时间需变更为早7时至晚8时,且安排上一休一,同时需派驻其至外地进行项目合作,李慧拒绝变更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其辞退。(剩余10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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