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通道贷款的合同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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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金融监管,金融司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穿透式”审判方法,突破金融产品的外观,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行为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笔者认为,金融司法活动对“穿透式”审判工具的使用应合理、有节,应高度重视信托法律关系与委托法律关系的区别,重视金融司法的稳定性,重视金融工具的适用性,慎用“通谋虚伪”的民事原则去判定商事合同无效。(剩余5482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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