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困境与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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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跨级区域协同立法作为区域协同立法的特殊形态,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进而推动国家重要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跨级区域协同立法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2023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为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各立法主体间存在层级差异与权限差异,在立法合法性、立法权限、立法主体平等性、立法程序方面仍然存在问题,阻碍区域协同立法制度的发展。(剩余137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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