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进路

——以最高人民法院258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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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据合法”可为其顺利展开提供前提条件。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中大量存在的执法依据,法院附带审查其合法性是具有实践性、权威性的监督方式。当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因“正当理由”的保守解释、“直接适用”的“依据”认定以及不统一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导致出现进入法院实体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少、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案例数量较少的情况,无法达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剩余173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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