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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开出首个独董“天价”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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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22位被告中的5位康美药业时任独立董事,分别被判决在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的5%或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5位独立董事虽然“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均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所以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員,故依据《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69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剩余8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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