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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习惯的民事司法运用研究

——以“渔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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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渔业习惯主要存在于沿海地区,在民事司法中可以发挥规范与事实两个层面的作用。但存在渔业习惯为当事人所不悉,法院运用渔业习惯时说服力不足,证明难度大,未区分民事与商事,以及缺乏对有悖公序良俗习惯的纠正与阐明等问题。所以,应不断推行民间习惯法“下乡”,运用渔业习惯时法院应做好个案调查,处理好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准确识别民、商事习惯,结合《民法典》相关习惯条款说理,规范运用渔业习惯应用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剩余89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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