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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住户的说法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电梯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有业主对电梯有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剩余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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