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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品致一死两伤,该谁担责

2021年5月,被告人、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被告人、某废品收购站负责人王某经协商达成合意,由王某收购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陳某公司租赁仓库内的吨桶。随后,王某安排丁某、丁某某、王某某到约定地点收购。但该仓库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标准,而陈某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2021年5月8日11时许,在吨桶内仍残留易燃化学品情况下,丁某、丁某某、王某某在该仓库内对吨桶及吨桶外围钢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火花与吨桶内残留的易燃化学品发生闪燃引起火灾,导致丁某、丁某某、王某某烧伤。(剩余3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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