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務達理乎?嚴苛乎? (上)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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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同行王律師和筆者通話時,說到他接的一個二審案件,儘管據理力爭還是輸了。

案情簡述:

前幾年,委託人個忙出任小股東和倆父子股東成立公司,委託人沒出資也沒有參與經營,倆大股東現「失聯」,公司被吊銷,公司欠了數筆債務無法執行,委託人這個小股東就被起訴了,法院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認定委託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毁損或者滅失,或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财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剩余45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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