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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连 载)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國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剩余7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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