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错位:现象、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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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25)06-0065-11
DOI:10.19563/j.cnki.sdzs.2025.06.007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基本格局,具体而言,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所有权、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权三种情形,其中,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集体土地归属的基础形态,其从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演变而来,对应《民法典》第262条中的“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剩余1471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