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层级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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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具有推进案件事实及时查明和保护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双重面向,不可偏废。然而,目前的制度设计却将重点过度置于确保国家刑罚权的落实,忽略了基本权的保护,形成了“要么出庭作证,要么宣读证言”的二元格局,这是“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重要根源。鉴于证人当庭接受质询是保护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最佳方式,其他非当庭作证措施均属基本权干预,故应按照法律保留明确性和比例原则适当性的要求,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调整。(剩余195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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