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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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气候变化系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类型之一,受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规制。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创设的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可满足气候变化诉讼的基本体制性要求,气候变化诉讼完全可以融入现有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之中。考虑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尚需对现有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剩余142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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