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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朝统治者虽极力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政府行政处置权,但由于实际统治需要,路级监司仍被赋予对州县司法活动一定的调控权。这种权力突出表现在通过移牒差官来复审州县各类狱案。宋代监司可以差官审理的案件包括州军翻异案件、巡历中发现的疑案、百姓越诉案件、中央下发案件等类型。为防止差官断案权的滥用,宋代政府制定了日益严密的差官法规和奖惩制度,中央、路级监察机构也对其进行监督。(剩余161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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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监司对州县司法活动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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