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现实困境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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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在海上货物运输(本文所指的海上货物运输是定期租船项下的班轮运输)中,许多货运公司自身并不拥有船舶,而是通过定期租船或光船租赁的方式先租船后承揽海上货物运输业务,由此产生2个法律关系:一是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船舶承租人作为承运人与货方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固定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剩余54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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