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引航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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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海商法》第39条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这一规定有2层含义:第一,船长指挥职能不受引航员引领船舶的影响,船长在管理和驾驶船舶方面仍然拥有最高权限,即无论引航行为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引航员都不享有对船舶的独立指挥和管理权;第二,在引航过程中,船长仍具有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过失仍将被视为船长在管理和驾驶船舶方面的过失。(剩余39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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