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标准、价值辨析与规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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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创新性的技术应用不直接涉及著作权法的制度性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既可以是合法的技术过程,也可以是基于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技术应用并承担法律责任。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层面的二元法律属性,而著作权侵权标准的适用增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层面的法律不确定性。(剩余155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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