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安全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摘要:生态安全法益是人们在开展“必要且基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享有的不受人为生态风险干扰的安全保障利益,其生成过程历经了社会公众诉求、国家政策认同和刑法规范确认三个递进阶段。作为生态法益的核心组成部分,生态安全法益具体包括环境类生态安全法益与资源类生态安全法益。《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生态安全法益保护的规定虽在“聚合+分散”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重刑化”和“前置化”特征,但仍存在类罪体系建构系统性欠缺、责任形式偏离治理趋势以及刑事制裁预防性不足等弊端。(剩余1425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