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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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23年立法法再次修改新增“基层治理”作为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事项,但在概念上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需要对“基层治理”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厘清。结合已有的立法实践,对“基层治理”应从治理主体和事权范围两方面进行理解。在治理主体上,“基层”应包括市、区(县)以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事权范围上,“基层治理”专指社会事务,事项范围与各治理主体职权密切相关,可分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大类。(剩余81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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