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促进型立场及规范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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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私权保护、国家安全及产业发展是人工智能监管立法需要权衡的三大基本价值,不同权重对比下将会形成差异化的监管立场。综观国际实践,现有自愿型监管、严格型监管和回应型监管均有一定缺陷。立足于人工智能的不确定性、中国的产业发展与制度环境以及国际合作和竞争需求,我国的《人工智能法》应采用促进型立场——在价值立场上要提高产业发展的比重,实施包容性治理的策略。(剩余240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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