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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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就业形态劳动是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条件下产生的新型劳动方式的统称,这种新的劳动形态突破了工业时代以来单位制的时间、场所和组织控制。现行“劳动法—民法”构成的“劳动二分法”存在滞后性,难以规范这种新的劳动形态。其主要原因是劳动法以单位制为前提假设,遵循团体性劳动的从属与控制,难以兼容新就业形态劳动的个体性、灵活性。(剩余48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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