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总部应设“首席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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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其中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作为高管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且发现金融机构不报告的,应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剩余20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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