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农村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設兵团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剩余26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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