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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新政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前不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并将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细分为种植类用地、養殖类用地,规定养殖类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

《通知》要求,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种植(养殖)规模合理确定,并放宽对规模化种粮和生猪养殖增产保供用地限制。(剩余2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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