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英:“十一项罪名”的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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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8月17日,上海南京路,熙来攘往的人潮点缀着黄浦江畔的这条商业街。斜挎宽包的报童奔走大喊:“卖报!卖报!”行人脚步匆匆,并未被司空见惯的报童吸引。突然,报童大声念出当日报纸的醒目头条:“第一绥靖区破获共匪间谍机关。”这是一条爆炸性新闻,行人纷纷驻足,掏钱购买当日《申报》。
这一天的《申报》以大篇幅报道了破获“共匪间谍案”的经过,中共华中政治分局联络部上海市特派员卢志英在上海被密捕,其在巨泼来斯路(今安福路)德安里八号三楼的住所也被军警搜查……继之,《申报》以国民党第一绥靖区司令部的名义公布了卢志英的所谓“罪行”:
一、于苏北主持共匪军事间谍,刺探军情,危害我军行动;二、侦察我军行动番号、数量,供给匪军,作不利我军之行动;三、偷运弹药枪炮接济匪军作战;四、私运物资外销,套购军用品原料,供给匪军延长叛乱;五、建立上海暴动特工组织,并负责向东北、青岛、南京、浙江、台湾、香港、广东等地发展,布置特务网;六、打入各军政治机关从事反间工作;七、购买各种军用电话电讯材料,运往苏北各地,供给匪用;八、印刷大量伪钞,破坏金融;九、设置沿海各县交通联络工作;十、策动各种暴动谋酿成血案,以为借口;十一、企图策动叛变。(剩余494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