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法教义学认识法理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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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重新审视法学研究的对象:法理问题
二、“法理”的隐在性及其认识方式
三、法学上的理解之“真”与法学知识的生成
四、结语
有关法学(法教义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从知识论上讲,法学有没有自己的稳定的研究对象?这个对象到底是什么?第二,法学是一种决疑的技艺(或“决疑术”),还是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第三,如果说法学是一门科学,那么它到底是一门纯粹的理论科学,还是一门实践科学,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第四,从方法论上看,法学是自治的,还是依附性的,法学有没有自己独立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第五,法学的知识兴趣是价值关联的,还是像自然科学那样仅仅强调知识是价值无涉的?第六,从学科归属上看,法学是说明的科学,还是诠释(理解)的科学?从更宏大的学科框架看,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还是属于人文科学(精神科学)?本文打算透过法理之认识论和方法论难题的讨论,来部分地回答上述问题。(剩余2919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