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毗邻区域的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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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执法早就存在。在执法权下沉和实行一级执法体制后,级别管辖不再发挥作用,跨行政区联合执法尤其是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需求更加强烈。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法治基础并不是区域合作的一般法律制度,而是“地方组织法”上的跨行政区协同工作机制条款和《行政处罚法》及单行法上的职务协助条款。当前,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组织形式有联席会议制度、职员派遣和联合执法队,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机制有管辖权制度、联合调查及证据互认制度、以结果互认为基础的协助执行制度。(剩余21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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