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征信替前夫还房贷,可追偿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小雅和小豪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价值上千万元的房产。三年后,因感情破裂,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该判决,两人共有份额房子归小豪一人所有,剩余房贷由小豪负责偿还。同时,小豪需要支付小雅一笔房屋折价款。

由于贷款金额高,夫妻双方无力偿还高额的按揭贷款,小雅曾向母亲借款68万元(其中67万元用于还房贷,1万元用于小雅个人消费),但离婚时该笔借款未到期,双方在离婚诉讼时未处理。(剩余1137字)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