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私对公行贿”违法行为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

——兼论监察法规相关规定的修改方向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在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权的专责机关,应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败工作原则,建立完善集中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针对当前非公职人员向公职人员“私对公行贿”违法行为追责的法律漏洞,应当将其明确纳入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监察法规修改完善的方向。(剩余15052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