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林长制的环境质量责任审视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要〕现有针对河林长制的责任研究只关注于其对责任压力的强化与整合。事实上,河林长制实现了责任属性的变革性创新与责任主体的拓展性创新。进而,它以目标性责任将党政领导的政治责任与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予以结合,从而围绕环境质量责任进行了责任机制的建构。具体而言,河林长制从责任机制的三个方面对环境质量责任予以建设性践行: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具体的环境治理职能,二是将新赋予的环境治理职能融于宏观治理之中,三是以标准化的环境质量目标达标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质量责任。(剩余14025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