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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未来应该对“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作出和人役性居住权不同的单独规定,允许其转让和继承。而在立法修改之前,应该对《民法典》第369条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对于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的转让禁止,不影响居住权人借助合同让与、处分权委托、占有转移等方式,实现居住权利益的流转;居住权继承的禁止,不影响占有和居住权合同债权的继承;基于对居住权期限的约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协助受让人和继承人办理剩余期限内的居住权登记。(剩余143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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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角下“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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