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适用的悖反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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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规定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得以基本确立,历经40余年保持相对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应当对此类规定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该规定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方式,对一审程序违法施加以否定的评价,赋予其程序性法律后果,同时也是事后审查制上诉审构造的体现。(剩余147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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