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技术实践与知识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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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N092文献标识码 A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将业余无线电业务定义为“由业余爱好者,即经正式授权的对无线电技术感兴趣的人,完全出于个人目的且不涉及金钱利益,为自我培训、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目的而开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1]。以美国为例,从《联邦法规》“电信”部分的内容可知,业余无线电的价值亦得到政府承认。(剩余161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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