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法制文明共同体视域下明末至清代中期蒙藏法制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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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少数民族之间的法制交融是中华法制文明共同体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明末至清代中期蒙古诸部封建主从藏族地区引入和积极传播黄教,来自藏族地区的黄教文化与蒙古族游牧法制全面交融。以黄教在蒙古各部传播的先后,可以将这一交融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土默特部时期,其特点是强制性与本土化;第二阶段是喀尔喀部时期,其特点是特权化和组织化;第三阶段是卫拉特部时期,其特点是意识形态化和政治化;第四阶段是清初喀尔喀部时期,其特点是进一步政治化。(剩余154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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