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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审查要素考察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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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依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则。目前业已形成的审查模式已经将抓取数据的合理必要限度、抓取数据的类型属性、被爬取方所遭受的损害以及竞争秩序保护中多元价值的平衡作为主要考察要素。但各要素的审查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司法机关在确定合理必要抓取限度时,可考虑引入合理替代与部分替代标准对实质性替代要素进行限制;在确定内容存在交叉的数据抓取规则时,可结合反爬方对其数据采取保护措施的力度及其有效程度对损害结果要素进行修正;在平衡竞争秩序保护多元价值取向时,可考虑从消费者权益出发。(剩余100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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