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RCEP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的中国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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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DESTA数据库对2002—2020年间RCEP成员国FTA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深度进行测算,并测度其深度变化趋势,发现诸经济体在规则制定和实施上凸显的不同特点,缘于RCEP成员国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平衡多重因素。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开放性、灵活性、渐进性、包容性等优点,但与TPP、CPTPP、欧日EPA、USMCA等高标准FTA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尚存在规则深度有限、覆盖范围偏窄、普适性有待提高、未建立独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不足。(剩余1731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