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有效性纠纷的可仲裁性

——兼议《仲裁法》相关条款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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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子木(1998-),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摘  要:专利有效性纠纷不属于现行《仲裁法》第3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行政争议”范畴。因此,将专利有效性纠纷纳入可仲裁范围并不会受到现行法律制度的制约。同时,基于仲裁结果的秘密性,专利有效性仲裁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并不会产生公示效力,因而不会减损公共利益。(剩余94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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