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困境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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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公园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国之重器”,需要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在中央立法缺位的情形下,通过地方立法为国家公园提供立法保障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模式,同时可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当前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存在形式主义困境,主要表现为立法模式的趋同化和立法内容的同质化。国家公园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根源于国家公园立法领域的央地事权认知不清,具体表现为央地立法价值的认知偏差、央地事权配置的规范模糊以及法制统一禁限的风险规避。(剩余144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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