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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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竞争性谈判因其周期短、评审方式灵活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约定投标供应商在三家以上才能达到开标条件,这也成为诸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28条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给采购人解决供应商不足3家问题提供了思路:公开招标项目供应商不足3家时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开展采购工作,但在审批流程及周期上还存在空白,谈判文件是否重新编制也尚未定论,二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仅有两家的解决方案也并未提及。(剩余6602字)